累算權益一般會保留至65歲的退休年齡。以下列出可申索累算權益的情況:
(i) 退休(年滿65歲)
(ii) 提早退休(年滿60歲並永久停止受僱 / 自僱)
(iii) 永久性離開香港
(iv)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v) 罹患末期疾病
(vi) 小額結餘賬戶(完全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有關條件)
(vii) 死亡
由2016年2月1日起,滿65歲或於年滿60歲後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的成員可選擇透過遞交註明確切提取金額的申索表格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以分期方式提取其歸屬於強制性供款及訂約自願性供款(如適用)的累算權益。
在任何成員有權獲得權益之時,受託人將把該成員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變現。有關權益將於受託人收到有效的申索時,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30日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