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 (「FATCA」)


FATCA 概述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是一項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的美國法案,主要目的是防止美國納稅人利用非美國金融機構及離岸投資工具逃稅。FATCA要求非美國金融機構實施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以辨識美國人士(從美國稅務角度而言)持有的賬戶。

於 2014 年 11 月 13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跨政府協議(「香港跨政府協議」),並以此協議作為根據,於香港實施FATCA。此協議不單協助銀行業減低合規成本、保障金融機構和其客戶的利益,亦展示香港對加強稅務透明度所作出的承諾。根據香港跨政府協議,包括銀行在內的個別香港金融機構,除非獲得豁免,需要各自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協議並根據香港跨政府協議履行其 FATCA 的職責。

香港跨政府協議中要求參與的金融機構(包括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必須識別及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特定美國人士*帳戶資料。因此,本行可能需要客戶提供額外資料及文件以確認其美國或非美國納稅身份。

敦請閣下提供協助


根據《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條款,本行須按香港跨政府協議所載或美國財政部相關規例下的簡易盡職審查程序,審視並識別由美國客戶持有的金融帳 戶,取得有關美國客戶的同意,然後每年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他們的相關帳戶資料。如有需要,本行會與閣下聯絡並確認閣下需要採取的行動,以確認閣下的美國或非美國納稅身份。

本行不能向客戶提供任何稅務建議。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客戶應諮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或參閱美國國稅局有關「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的網站(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



* 根據美國稅務條例7701(a)(30)章,美國納稅人定義為:
• 美國公民或美國外籍居民(例如:綠卡持有人或通過居住測試之個人);
• 在美國或根據美國法律組織或成立的合夥業務、公司或組織;
• 遺產(符合“非美國遺產”定義的遺產除外);或
• 一個美國法院可對其管理實施監管,並由信託 一個或多個美國人士可以作出所有重大決定的信託

特定美國人士為除了在美國財政部法規第1.1473-1(c)章所描述的人士(例如股份在一個或多個既定所有證券美國市人場士持續交易之公司或其集團的成員、根據美國稅務條例第581章界定的銀行等)以外之所有美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