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一種享有稅務優惠的自願性供款, 只適用於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從2019/2020課稅年度開始,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可享受稅務扣減。 2019/2020的稅務扣除額上限為60, 000元。該金額是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和延期年金保費合計可享的最高扣除總額。
產品特點
- 享有扣稅優惠,而2019/2020的稅務扣除額上限為60, 000元
- 不需要僱主參與
- 雖然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屬於自願性質,但仍適用於強制性供款的相同歸屬,「保存規定」和提取限制
參加資格
- 強積金計劃的僱員成員;或
- 強積金計劃的自僱人士成員;或
- 強積金計劃的個人賬户持有人;或
-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每名合資格人士僅可在每個強積金計劃下開立一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若(i)有理由知悉受託人獲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並不準確或不完整;(ii) 申請人未能提供受託人為確保遵守反洗錢/報稅相關的適用法例及規例而要求的資料及文件;及/或 (iii) 在受託人及保薦人可能認為恰當的其他情況下,受託人可拒絕任何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户的申請。
基於風險管理和合規的目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被拒絕的情況(如上一段中的(i)至(iii))可能出現。任何被拒絕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不含利息)將在收到任何此類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後45天內退還,除非出於某些特殊規管原因導致受託人無法在此時間範圍內退款。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稅務優惠安排
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成員應考量如何利用最高免稅限額以及自行繳交稅務扣減申請。如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由成員於某一個課稅年度內作出,受託人將向每名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持有人提供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概要,以便協助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持有人填寫報稅表。有關概要將於相關課稅年度終結後約5月10日(即於4月1日開始的下一課稅年度初起計40日(除非第40日不是工作天,則以下一工作天計算)期間屆滿之前)備妥。
其他注意事項
終止賬户
受託人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成員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的結餘為零;及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於365日內無交易活動。
供款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對累算權益的保障不適用於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户,意即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所得累算權益一般將作為破產成員財產的一部分而歸屬於破產案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
不同類型的自願性供款
附加自願性供款, 特別自願性供款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同屬強積金制度下的額外供款,但就如何開立賬戶、供款安排,以至其他細節上都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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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自願性供款 |
特別自願性供款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
開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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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僱主,於其所選的強積金計劃開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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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自己心儀的受託人,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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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自己心儀的受託人,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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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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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與收入掛鈎
- 須定期定額作供款
- 經由僱主向受託人支付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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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無須與收入掛鈎
- 可按個人需要作不定額供款
- 自行向受託人支付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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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無須與收入掛鈎
- 可按個人需要作不定額供款
- 自行向受託人支付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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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或轉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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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隨時提取或轉移權益
- 最低提取金額: 港幣5,000元
- 提取次數上限: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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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隨時轉移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户內的權益至另一提供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計劃。(須以一筆過形式進行)
惟上述權益轉移金額無法申報稅項減免。
- 受法定提取理由限制(包括退休(年滿65歲),提早退休(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自僱工作,且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絕症,永久性離開香港,死亡和小額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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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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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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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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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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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附帶風險,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賬戶結餘可跌可升。閣下不應只根據此網頁作出投資決定。
有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詳情,您可以在此處下載計劃的銷售刊物或查看常見問題。如要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請填妥「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申請表」,並交回任何一間東亞銀行分行或東亞強制性公積金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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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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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
由上午9時至下午1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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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假期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