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ank of East Asia

財富管理

  1. 什麼是「認可資格」? 為什麼基金需要獲得認可?

    • 基金必須獲得證監會認可,方可向香港公眾公開銷售。基金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要求,包括:投資限制、基金管理公司/代管人/受託人的資格、以及資料披露和營運政策等。

      任何人士企圖向公眾推銷未經認可的基金,可遭罰款及監禁。然而,證監會認可的基金並不等同對該基金作出推介,亦不擔保投資於該基金必定有理想回報。

      基金取得證監會的認可資格,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 以中、英文清楚及全面披露有關資料:
        此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在決定認購之前,已充分掌握基金的資料。所有認可基金必須備有中、英文本的要約文件。該文件須詳載基金經營者、投資政策和目標等重要資料,並述明投資細則。派發的申請表格必須夾附要約文件。
      • 設有適當的保障措施:
        基金必須委任獨立及合資格的信託人或託管人替投資者保管基金的資產,以及監察基金經理所作的投資。此外,證監會也查核基金經理的背景,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是管理基金的「適當及適合人選」。
      • 設有香港代表:
        由外國的基金經理負責推廣或管理的基金,必須在香港委任代表,處理香港投資者的交易。
      • 採取分散風險的投資政策:
        所有認可基金必須遵守規定的投資限制及指引。基本原則是基金必須有一定的變現能力和分散風險。
      • 廣告宣傳及推銷材料必須準確:
        所有廣告及推廣材料須經證監會審核,才可刊登,目的是確保其內容沒有虛假、偏頗或誤導成分。
      • 其他結構規定:
        認可基金還須遵守其他結構上及運作上的規定,例如必須製備半年財務報告和經審核的週年財務報告,以及規限可向基金收取的費用類別。
  2. 購買非認可基金是否違法?

    • 一般來說,法例規定如果基金以香港公眾人士作為銷售對象,便必須向證監會申請認可資格。

      雖然未經認可的基金可向私人客戶配售,但負責配售的人士有責任確保有關活動並無觸犯任何法例。認購人不會因購買未經認可的基金而犯法。不過,未經認可的基金不但不受證監會監管,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亦可能不受本港任何法規規管,而銷售文件可能未經任何香港的監管機構審批。然而,這些未經認可的基金或受其他海外監管機構監管。因此,當投資者考慮認購未經認可的基金時,應小心查證有關基金是否受任何海外監管機構監管,並瞭解當地對投資者的保障安排。

      上述大部分資料源自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學 • 投資網站」香港投資基金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