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強積金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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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內容強積金概要
誰可參加集成信託計劃或享惠計劃?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僱員(受僱滿60 日)及自僱人士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誰可參加行業計劃?
僱員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僱員,受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僱用期滿60日的僱員。
臨時僱員(散工)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僱員,受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
自僱人士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自僱人士,自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
累算權益的調動性
1. 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於2012年11月1日實施。僱員可以將現職供款賬戶內,已累積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即累算權益),每公曆年1次,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僱員亦可以不作任何變動,讓累算權益保留在原計劃內繼續投資。
2. 當轉職時,僱員可選擇:- 保留累算權益在現時的強積金計劃內
- 把累算權益轉移至自已選擇的任何一個強積金計劃內
- 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內
申索累算權益
累算權益一般會保留至65歲的退休年齡。以下列出可申索累算權益的情況:
(i) 退休(年滿65歲)
(ii) 提早退休(年滿60歲並永久停止受僱 / 自僱)
(iii) 永久性離開香港
(iv)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v) 罹患末期疾病
(vi) 小額結餘賬戶(完全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有關條件)
(vii) 死亡
由2016年2月1日起,滿65歲或於年滿60歲後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的成員可選擇透過遞交註明確切提取金額的申索表格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以分期方式提取其歸屬於強制性供款及訂約自願性供款(如適用)的累算權益。
在任何成員有權獲得權益之時,受託人將把該成員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變現。有關權益將於受託人收到有效的申索時,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30日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