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算权益一般会保留至65岁的退休年龄。以下列出可申索累算权益的情况:
(i) 退休(年满65岁)
(ii) 提早退休(年满60岁并永久停止受雇 / 自雇)
(iii) 永久性离开香港
(iv)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v) 罹患末期疾病
(vi) 小额结余账户(完全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有关条件)
(vii) 死亡
由2016年2月1日起,满65岁或于年满60岁后永久终止受雇或自雇的成员可选择透过递交注明确切提取金额的申索表格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分期方式提取其归属于强制性供款及订约自愿性供款(如适用)的累算权益。
在任何成员有权获得权益之时,受托人将把该成员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变现。有关权益将于受托人收到有效的申索时,会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30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