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ank of East Asia

保险,强积金及信托

就强积金╱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有关的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资料

概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2014年7月公布的「共同汇报标准」,为金融机构履行自动交换资料的搜集及汇报相关财务账户的责任制订了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及维护税制完整。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并会于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为履行承诺,香港已于2018年9月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其后,《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8年税务(修订)条例》及《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亦进一步修定了自动交换资料的法律框架。以上所有《修订条例》统称为「自动交换资料法例」。

根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下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共称为「退休计划」)将成为申报财务机构,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换言之,自生效日期起,退休计划均须要遵守有关自动交换资料下要求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

 

谁是自动交换资料下的申报对象?

在自动交换资料法例下,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申报税务管辖区,则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账户持有人和控权人1(如适用)的资料及其财务账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账户持有人或控权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若相关退休计划的成员及/或雇主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该等退休计划须在2021年向税务局就有关人士的财务账户资料(涵盖2020年度的资料)作首次申报,以供税务局将资料传送至相关税务当局。

根据《税务条例》规定,为了识辨每名新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申报财务机构需向新账户持有人搜集其自我证明2,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有关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由提交报表的日期起计)。

当新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时,雇主应采取所有可行措施要求新雇员正确地和及时地填写、签署及提交自我证明2表格。否则,账户开户程序将受到影响及无法完成。

备注:

  1. 控权人的含意请见于《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0A(1)条中「控权人」的定义。
  2. 自我证明是账户持有人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实用资讯及表格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自动交换资料网页

如果想了解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你可浏览经合组织的自动交换资料网页。如你对税务居民身分任何疑问,或欲了解更多关于自动交换资料的实施,请谘询你的税务顾问。

 

2. 税务局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的网页

更多自动交换资料的相关资料,你亦可浏览税务局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网页

 

3. 常见问题

更多有关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

 

4. 自我证明

 

5. 实体分类指引

有关厘定实体在 CRS 下的所属类别,请参考实体分类指引

 

查询

       

强制性公积金行政中心

  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418号
  创纪之城五期东亚银行中心32楼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由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公众假期除外)

       

东亚(强积金)热线

(由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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