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概要
谁可参加集成信托计划或享惠计划?
凡年龄介于18至65岁之雇员(受雇满60 日)及自雇人士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谁可参加行业计划?
雇员
凡年龄介于18至65岁之雇员,受雇于饮食业或建造业,雇用期满60日的雇员。
临时雇员(散工)
凡年龄介于18至65岁之雇员,受雇于饮食业或建造业,并由雇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雇员。
自雇人士
凡年龄介于18至65岁的自雇人士,自雇于饮食业或建造业。
累算权益的调动性
1. 强积金「雇员自选安排」强积金「雇员自选安排」(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于2012年11月1日实施。雇员可以将现职供款账户内,已累积的雇员强制性供款及投资回报(即累算权益),每公历年1次,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计划。雇员亦可以不作任何变动,让累算权益保留在原计划内继续投资。
2. 当转职时,雇员可选择:- 保留累算权益在现时的强积金计划内
- 把累算权益转移至自已选择的任何一个强积金计划内
- 把累算权益转移至新雇主的强积金计划内
申索累算权益
累算权益一般会保留至65岁的退休年龄。 以下列出可申索累算权益的情况:
(i) 退休(年满65岁)
(ii) 提早退休(年满60岁并永久停止受雇 / 自雇)
(iii) 永久性离开香港
(iv)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v) 罹患末期疾病
(vi) 小额结余账户(完全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有关条件)
(vii) 死亡
由2016年2月1日起,满65岁或于年满60岁后永久终止受雇或自雇的成员可选择透过递交注明确切提取金额的申索表格以及其他相关資料,以分期方式提取其归属于强制性供款及订约自愿性供款(如适用)的累算权益。
在任何成员有权获得权益之时,受托人将把该成员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变现。 有关权益将于受托人收到有效的申索时,会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30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