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中、英文清楚及全面披露有關資料: 此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在決定認購之前,已充分掌握基金的資料。所有認可基金必須備有中、英文本的要約文件。該文件須詳載基金經營者、投資政策和目標等重要資料,並述明投資細則。派發的申請表格必須夾附要約文件。 |
 |
設有適當的保障措施: 基金必須委任獨立及合資格的信託人或託管人替投資者保管基金的資產,以及監察基金經理所作的投資。 此外,證監會也查核基金經理的背景,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是管理基金的「適當及適合人選」。 |
 |
設有香港代表: 由外國的基金經理負責推廣或管理的基金,必須在香港委任代表,處理香港投資者的交易。 |
 |
採取分散風險的投資政策: 所有認可基金必須遵守規定的投資限制及指引。基本原則是基金必須有一定的變現能力和分散風險。 |
 |
廣告宣傳及推銷材料必須準確: 所有廣告及推廣材料須經證監會審核,才可刊登,目的是確保其內容沒有虛假、偏頗或誤導成分。 |
 |
其他結構規定: 認可基金還須遵守其他結構上及運作上的規定,例如必須製備半年財務報告和經審核的週年財務報告,以及規限可向基金收取的費用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