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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特色
一般僱員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僱員,受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僱用期滿60日的有關僱員。
臨時僱員(散工)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之僱員,受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有關僱員。
自僱人士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自僱人士,自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
哪些人士可獲豁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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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法定退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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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工作少於13個月,或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僱員及自僱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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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強積金條例>>獲豁免之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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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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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小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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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傭工(包括本地及海外傭工) | 成員的權益 成員將可對本計劃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享有權益。獲享權益的適用情況包括成員(i)達65歲;(ii)達60歲並提早退休;(iii)永久性地離開香港;(iv)死亡;(v)根據<<強積金條例>>,有權申索小額結餘;及(vi)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來自其他計劃的權益轉移 受託人有權接受就成員來自其他計劃的權益轉移,按照該成員的投資授權書,將該轉移權益購入成分基金單位。
轉移至其他計劃 任何成員不再為自僱人士或受僱於他人,該名成員可向新計劃的信託人發出書面通知,選擇將本計劃為其持有的累算權益轉入(i)行業計劃中的保留賬戶或;(ii)該名成員在另一註冊計劃中的現有賬戶或;(iii)該名成員的新僱主所參與的註冊計劃。如該成員是臨時僱員而並無作出轉移選擇,為該成員持有的累算權益將繼續保留在行業計劃中。
權益的支付 在任何成員有權獲得權益之時,受託人將把該成員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變現。有關權益將於受託人收到有效的申索時,會根據<< 強積金條例>>於30日內支付,並以港幣支票支付予收款人。 |